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种类法定
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提示1】债权效力及于当事人自己,可自由约定,债权具有相对性特征,物权具有绝对性特征。
【提示2】某些法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被“物权化”,具备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与绝对性的特征。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公示种类 | 概念 | 举例 |
公示生效 |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 集中在不动产范围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公示对抗 | ①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②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可以对抗第三人 |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此处第三人指拥有物权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