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种类法定

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提示1】债权效力及于当事人自己,可自由约定,债权具有相对性特征,物权具有绝对性特征。

【提示2】某些法定情况下,债权可以被“物权化”,具备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与绝对性的特征。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公示种类

概念

举例

公示生效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集中在不动产范围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示对抗

①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②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可以对抗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此处第三人指拥有物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