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信息披露
掌握: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 | 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 | 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
签署意见并保证真实性的主体 |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
2.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 |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
中期报告 |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
季度报告 | 第3、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 |
临时报告 | 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3.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总结: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主要”
熟悉 |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重大事件
熟悉 |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二)信息披露的管理★★★
1.上市公司的职责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公平披露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开承诺的披露与责任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披露时间与方式合法 |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
2.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职责
签署意见 |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
不确定或有异议的披露要求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20年修订) |
3.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披露(基本确定或已有影响时)
披露时点 |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
前期披露 |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