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信息披露
  掌握: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

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

招股说明书有效期

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签署意见并保证真实性的主体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核查意见

  2.持续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中期报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季度报告

第3、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临时报告

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总结: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主要”

熟悉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或者公司债务担保重要变更,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重大事件

熟悉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⑩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二)信息披露的管理★★★
  1.上市公司的职责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平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承诺的披露与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时间与方式合法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职责

签署意见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不确定或有异议的披露要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20年修订)

  3.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披露(基本确定或已有影响时)

披露时点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解析】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前期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