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相关概念 | 联系 | 区别 | |
代理 VS 委托 | 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 | ①委托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②代理一定有意思表示;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 ③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 | |
代理 VS 行纪 | —— | ①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③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 |
代理 VS 传达 | —— | ①传达人自己不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有行为能力要求;传达人不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③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 |
二、代理权滥用★★
(一)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狭义的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的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的具体情形: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