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转让 | 自由转让 |
对外转让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转让股东应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前提条件 | 对外转让。若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等条件 |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 “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
行使期限 | ①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 ②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按通知确定的期间,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为30日。(19单选考查) |
二人以上主张 |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救济 | (1)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 ①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以下情形不可主张: A.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 B.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 ②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股权受让人 股权受让人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强制执行 |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继承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发生原因 | 股权转让以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处理结果 | 关键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①如果第三人不够成善意取得,原股东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受让人可以获得股权; ②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受让人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条件 | 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程序 |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可协议回购; 提起诉讼:协议不成,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