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自己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总结】知情、建议、维权等,不会因此直接产生交易,导致盈利或亏损。
2.有限合伙人对外交易的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
对内:赔偿责任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区别于普通合伙!)
无交易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无竞业禁止义务 |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