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如登记并非生效条件而是对抗要件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1.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注意】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不同,变更登记中不涉及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而是其他的登记内容变化,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不动产面积、坐落、抵押担保的范围、债权数额等等。(主体不变、内容变化——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内容不变、主体变化——转移登记)
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5.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 |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