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1、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犯公司财产时则为违反了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行为时违则为反了忠实义务:
(1)挪用公司的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进行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勤勉义务
(1)公司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
(2)公司管理者在决策时不存在利益冲突,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和认知条件下作出的诚实、善意的决策时,即使该决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也不能追究其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