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 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 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 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技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 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
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 定地址。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困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 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