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抵扣情形。
取得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可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取得ETC充值卡,因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时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但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过桥过路费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认证操作抵扣进项税。
(二)可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不含财政票据)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也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只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即可。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用发票,按照认证抵扣规程操作。
(三)区分高速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
纳税人取得相应票据后,应审核票面上是否印制“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字样,如果没有,需注意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