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绝对禁止事项: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除法定事项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