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控制测试的时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1)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
(2)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
关于控制在多个不同时点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简单累加并不能构成控制在某期间的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1)注册会计师一般在期中进行控制测试。
(2)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①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变化情况的审计证据;【针对期中已获取审计证据的控制,考察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的变化情况(包括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如何变化)】
●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了变化(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添加式”变化就不影响对原有证据的信赖】
②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针对期中证据以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3.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1)基本思路: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
(2)当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例如,如果系统的变化仅仅使被审计单位从中获取新的报告,这种变化通常不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如果系统的变化引起数据累积或计算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可能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当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可能不加测试地利用】,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4)不得依赖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情形
鉴于特别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每次审计中都测试这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