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三十七条 当按照本守则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确定与实体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沟通。如果注册会计
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
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以使治理层所有成员充分知情。
第三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同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和治理层
职责的人员沟通,应当确保这种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
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具体沟通对象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
下列事项:
(一)具体情况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二)拟沟通的事项。
第四十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均参与实体的管理。
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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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有治理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与同时承担管理层职责和治理
层职责的人员沟通,注册会计师已经满足了与治理层沟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