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1)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实现审计目的: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没有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已执行和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这些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总体审计策略和
具体审计计划的相关性,以作为确定能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域和程度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审计业务中的所有重大判断,并防止不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计划较少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更多地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1)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
①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
②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2)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要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予以特殊考虑时;
(3)当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支持程度较弱时;
(4)当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从总体上而言,在计划的范围内利用内
部审计工作是否仍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地参与审计工作。
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
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包括其计划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