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业务关系
【原则6-1】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和冷却期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如果某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
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在两年的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案例27】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09年度至2012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的工作。
【解析】
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09年度至2012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但未参与2013年审计工作,任职年限为4年,未超过5年的任期限制,可以继续担任2014年审计项目合伙人。
【原则6-2】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的延长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原则6-3】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