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5-9】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案例24】

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上市公司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任甲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出纳2014年10月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参与审计固定资产项目。

【解析】

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审计项目组成员C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前加入事务所,且其在审计项目组中的工作,不涉及评价其就职于甲公司的子公司时所作的出纳工作,因此,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5-10】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25】

非上市公司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处于同一网络。2015年9月,XYZ公司的合伙人C受聘兼任甲银行独立董事C不是甲银行审计项目组成员,也未向甲银行及其关联实体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ABC会计师事所和XYZ公司是处于同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