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调整
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无论是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 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
①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合并当期期末,对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进行追溯调整。
②超过规定期限后的价值量调整
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提示】自购买日起 12 个月内发生的价值调整,一般应该调整商誉;而自购买日起 12 个月后发生的价值调整,都应该作为前期差错,不调整商誉。
③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 12 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