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作为参考比例。
(1)从收到补价的企业来看:
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25%
(2)从支付补价的企业来看: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的公允价值之和(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如果高于25%(含25%),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或其他一些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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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 25%作为参考比例。
(1)从收到补价的企业来看: 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25% (2)从支付补价的企业来看: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的公允价值之和(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25% 如果高于25%(含25%),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或其他一些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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