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该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例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等。
(1)交易价格的确定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2)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现销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重大融资成分),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摊销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3)账务处理
| 客户后付款 | 客户先付款 |
| 借:长期应收款 | 借:银行存款 |
(4)不考虑融资成分的情形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此外,在某些交易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时间与收款的时间间隔可能较长,而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间间隔是履行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其性质并非是提供融资利益。例如,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款项与确认收入的时间间隔超过一年,但是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