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商品和处置动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于2×20年3月31日对某生产经营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1)2×20年3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3 000万元(其中2×20年前3个月折旧额为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2)改造中购入工程物资1 210万元,进项税额为157.3万元,已全部用于改造;领用生产用原材料50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29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值)300万元。
(3)改造中替换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 000万元。
(4)该技术改造工程于2×20年9月25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生产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1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20年度对该生产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提的折旧额为( )。
A.60万元
B.63.23万元
C.64.03万元
D.60.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