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 |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 |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
【例8】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包括4年不可撤销期限和2年期固定价格续租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与市价接近,没有终止罚款或其他因素表明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租赁期为4年。
【例9】承租人签订了一份建筑租赁合同,包括4年不可撤销期限和2年按照市价行使的续租选择权。在搬入该建筑之前,承租人花费了大量资金对租赁建筑进行了改良,预计在4年结束时租赁资产改良仍将具有重大价值,且该价值仅可通过继续使用租赁资产实现。
分析: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为如果在4年结束时放弃该租赁资产改良,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在租赁开始时,承租人确定租赁期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