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资产减值的适用的准则
1.存货减值适用于《存货》准则,减值后可以在已提减值幅度内恢复,并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2.应收款项、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减值损失列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3.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在已提减值幅度内可以恢复减值,并贷记“信用减值损失”;
4.其他债权投资在减值幅度内恢复贷记“信用减值损失”,超幅度恢复则贷记“其他综合收益”;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认定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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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资产减值的适用的准则 1.存货减值适用于《存货》准则,减值后可以在已提减值幅度内恢复,并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2.应收款项、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减值损失列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3.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在已提减值幅度内可以恢复减值,并贷记“信用减值损失”; 4.其他债权投资在减值幅度内恢复贷记“信用减值损失”,超幅度恢复则贷记“其他综合收益”;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认定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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