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企业在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该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格。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即出售该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该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大多数情况下,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进入价格等于其脱手价格。例如,在交易日,企业购买一项资产的交易发生在出售该项资产主要市场(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场情况下的最有利市场)上的,取得该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其脱手价格相等。
但在下列情况中,企业以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的,不应将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价格作为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1)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但企业有证据表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按照市场条款进行的该交易价格可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2)被迫进行的交易,或者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在交易中被迫接受价格的交易。例如, 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为满足监管或法律的要求而被迫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或者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正陷于财务困境。
(3)交易价格所代表的计量单元不同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例如,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仅是交易(例如,企业合并)中的一部分,而交易除该资产或负债外, 还包括按照其他会计准则应单独计量但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4)进行交易的市场不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者在不存在主要市场情况下的最有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