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票据)年初余额-应收账款(票据)期末余额]+(合同资产年初余额-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合同负债期末余额-合同负债年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其他调整事项

1. 收到的税费返还

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

【特别提示】与政府补助有关的现金流量表的列示: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年初余额)

[应付账款(票据年初余额-应付账款(票据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期末余额-预付款项年初余-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包括合同履约成本的职工薪酬-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包括合同履约成本)

1.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提示】高管人员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即支付的基于股份支付方案给予高管人员的现金增值额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2. “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本期预交的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但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

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交所得税期初余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支付的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注:公式中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该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所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支付的罚款差旅费务招待费保险费等。此外还包括支付的销售费用及支付的制造费用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管理费用+支付的销售费用+支付的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