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
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前述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以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前述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时)科目。 |
债务重组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的,一般可以认为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做出了实质性修改,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新的金融资产和受让的新金融资产,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在债务重组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当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