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相关交易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为发行权益性工具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工具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所发行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提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发行证券(工具)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