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资产业务的几个共性内容
1.资产取得
(1)外购的资产,其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使得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费用。
(2)自行加工或自行建造的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对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言,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对于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经管资产而言,其初始成本只能按照前三个层次进行计量,不能采用名义金额计量。盘盈资产的入账成本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
单位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其成本能够确定的,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减去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捐赠收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的,单独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相关税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4)无偿调入的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单位对于无偿调入的资产,应当按照无偿调入资产的成本减去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无偿调拨净资产。
(5)置换取得的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2.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对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处置净收益上缴财政。如按规定将资产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将净收益计入当期收入。
对于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应当在报经批转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对于无偿调出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转销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时冲减无偿调拨净资产。
对于置换换出的资产,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