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①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
【提示】不受发行方控制:确认金融负债:a.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b.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不受发行方控制
②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即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