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转股的一般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

(1)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