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比如,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研发某种新产品,暂时无法合理预计该研发是否成功及新产品的市场前景,因此,购买方在购买日无法可靠确定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暂时性差异的纳税所得额,但购买日后12个月内,由于该产品开发成功投产并迅速打开了市场,预计未来将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该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对在购买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其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由该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如果商誉金额不足冲减,则其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以后开始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PS:【购买日后12个月内调整商誉,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不得调整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