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A材料购买成本为10/公斤,2015年末盘点A材料,发现短缺1000公斤,经查明,其中200公斤是被洪水冲毁,300公斤由于管理不善霉烂变质,另外500公斤是定额内正常损耗。
  【解答】税法规定,管理不善原因损失的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以转出;自然灾害等损失的材料,进项税额仍可抵扣,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300×10×17%510(元)
  (1)发现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51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
  (2)报经批准后
  营业外支出=200×102000
  管理费用=300×10×(117%)+500×108510
  借:管理费用                851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