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组认定的基本原则: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2.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与可收回金额,分摊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1)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2)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3)零。
  因上述原因而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