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形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 商誉的初始确认
会计上:
注意:
● 此处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不确认“商誉自身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不是不确认“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如计提商誉减值),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形
2.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2.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 确认的一般原则
2.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
1. 确认的一般原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1)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