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期财务报告有可能是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当然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且在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格式和内容方面应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有新的规定除外。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3.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1.基本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3)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2.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3.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五)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