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借:资产减值损失【应减记的金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