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发生亏损后,应增加收入或减少可抵扣项目,使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多,以尽快弥补亏损,获得抵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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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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