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行性保护条款
①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②保持存货储备量;
③及时清偿债务;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二)一般性保护条款(基本目的:保持企业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
一般性保护条款可以总结为“一保四限”。
(三)特殊性保护条款
①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②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③违约惩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