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1.制定:全国代表大会

2.效力:国家根本大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制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制定: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

制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3.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制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七)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