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从物。
①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约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②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3)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
①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②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③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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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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