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其他] 【夯实基础 7.10】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  发表于:Mon Jul 10 11:31:53 CST 2023

tanx***ming
4878

主题帖

0

问答数

论坛等级: 论坛元老
回帖:21130
经验:99625
鲜花:10
金币:104
离线
0
点击:559 回复:5    楼主

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多交付标的物。
  ①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票交付及发票付款。
  ①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坚持不懈的努力,勇往直前!
  • 相关热帖
  • 楼主其他文章
最美女会计

  • 税务师一等奖
  • 注会高分学员
  • 注会高分学员
  • 初级一等奖
  • 中级单科高分学员
1

主题帖

0

问答数

论坛等级: ★★★★★学员
回帖:303
经验:589
鲜花:0
金币:7575
离线
0
1楼  
发表于:2023-07-27 08:33:52 查看全部帖子
学习了
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