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
(1)区别于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2)担保责任——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看物保提供方。
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先物后人。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无先后顺序之分。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侯提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有约定等特殊情况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