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与代理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考亲公司)与代理人(稳老师)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解释】一般通过委托合同约定授权的方式,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获得代理权。
(2)代理人(稳老师)与第三人(买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解释】代理人必须“打着被代理人的旗号”,“独立地”对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既是被代理人的“嘴”,又是被代理人的“大脑”,其要在民商事活动中秉持着对被代理人有益的目的作出独立判断而谨慎行事。因此,传递信息(仅是委托人的嘴巴)、中介行为(仅负责牵线搭桥)、行纪寄售行为(打着自己旗号而非被代理人旗号),均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考亲公司)与第三人(买方)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解释】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无须经代理人进行传递,这与“行纪、寄售”等行为亦有本质区别。例如代销行为中,受托代销人将代销商品出售,自己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和承担交付代销商品的义务,然后再通过代销款的结算环节,将销售商品的权利与义务传递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