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浓缩精华】普通合伙企业(五)入伙和退伙  发表于:Fri Jul 20 08:32:32 CST 2018

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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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新合伙人对
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对“
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退伙(一财产继承;二退伙结算)

继承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退伙: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有限合伙人死亡: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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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7-20 21:14:24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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