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限制 |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等条件的含义 |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
行使期限 | (1)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提示】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
股东放弃转让 | (1)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不予支持。 【提示】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应予支持。 |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 (1)其他股东: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提示】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
(2)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 【提示】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