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查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老侯提示】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老侯提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对规定审查申请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作出决定:“60+30”。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老侯提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