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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