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 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补充了解】申请再审时,不停止执行,但是法院再审后,会通过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