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度的比较
比较 | 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 |
适用范围 |
适用广泛 | 简单的民事案件,即: ①事实清楚; 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③争议不大。 不适用的情况:七类 重审、再审、被告丢; 国利、公利、人多众; 三人、改撤、生效书 |
是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①通常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案件, 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①简易程序一审案件不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②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开庭前传唤、通知和送达 |
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人 | 可采用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