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综合
【归纳】审判程序、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审判程序类别 |
一审程序 |
二审程序 |
普通程序 | (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示】21 年修订的民诉法新增条款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简易程序 |
一般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示】21 年修订的民诉法新增条款 | |||
小额诉讼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特别程序 |
一般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重大、疑难的案件 |
(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公示催告程序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督促程序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 |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参考记忆口诀
(1)特公简督独任审、疑难选民合议制;
(2)简易程序是小额、特公督促一审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