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综合  
  【归纳】审判程序、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 审判程序类别   | 
 一审程序   | 
 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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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程序  | (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示】21 年修订的民诉法新增条款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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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  | 
 
 
 一般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合议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提示】21 年修订的民诉法新增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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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诉讼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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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一般案件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重大、疑难的案件  | 
 (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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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程序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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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促程序  | (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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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 
 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程序  | |
参考记忆口诀  
   (1)特公简督独任审、疑难选民合议制;  
   (2)简易程序是小额、特公督促一审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