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1.(20 年多选、14 年多选)回避主体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 近亲属;
【示例】张老汉的妻子、兄妹、父母、子女等,不能担任仲裁员。
(2)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示例】畜牧站的股东郑某,不得担任仲裁员。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 请客送礼的。
2.提出时间
(1)应在“ 首次开庭前”提出。
(2)回避事由在“ 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 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