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1) 表见代理事由的一般范围。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 实际并未授权。
②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盖有“ 公章”的“ 空白合同文本”使 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 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④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 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